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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6********,汉族,高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集体户居委会**村**组附**号,现住武冈市展辉中央新城**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8时许,**建材城的股东等人在**建材城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在会议期间,张某某与刘某某两人因刘某某在**建材商场内张贴广告牌的事情发生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张某某的右手脱臼,刘某某鼻梁骨骨折。经司法鉴定,刘某某和张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5日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双方出具了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承诺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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