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52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路**号**庄*巷**幢*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9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14日、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9日22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教门庄徐某某、张某某夫妻租房处,因家庭琐事徐某某、张某某二人发生争执,徐某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徐某某使用厨房菜刀将张某某砍伤,后张某某用“小刀”将徐某某捅伤。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徐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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