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镇**街道,现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路**号**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闽GM****白色SUV小轿车与其妻子郑某某等人回到三明市三元区**路家中,车辆停靠在**号**幢下时因其平时停靠的车位处已停靠了车牌号闽GF****小轿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心生不满遂下车寻找闽GF****小轿车车主谢某某,随后要求谢某某将车位挪出,谢某某拒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见状,即从三元区**路**号**幢楼下架空层车库内推出一部二轮摩托车停在闽GF****小轿车后面,将闽GF****小轿车前后堵住。围观群众中的代某某不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做法,遂上前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理论,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一起。郑某某见状上前阻拦时被代某某一拳打到右眼部位,导致郑某某眼部受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代某某二人在互相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拳头将代某某的左手手掌部位打伤。经周围群众劝架后,双方才停止打架行为。2019年9月10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代某某“左第5掌骨骨折”法医学诊断明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妻子郑某某与代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代某某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与对方当事人积极达成刑事和解,主动化解矛盾纠纷;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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