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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19时许,被害人梁某某到中江县**镇**村**组余某某家收取去年嫁接树苗的费用,双方因此事发生口角,后余某某之子张某某动手殴打梁某某,致梁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梁某某右手及右腰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6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起诉人张某某已于2020年7月14日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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