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丹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上1时许,陈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 、黄某某、余某某等人在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坛子鱼门口吃宵夜时,黄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陈某某用皮带打到黄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余某某用啤酒瓶殴打陈某某头部,导致陈某某、黄某某的头部不同程度受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是朋友关系,并已取得谅解,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