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赏某某在张某某家门前因排水沟而发生纠纷并厮打,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锄头打伤赏某某后背右侧。经鉴定,赏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锄头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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