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63********,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9时许,张某某在何某某家大门口吃饭喝酒时因琐事与何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张某某随手拿起一把长约50厘米的手锯砍锯何某某的头部、手臂、背部等部位。经鉴定,何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18日,张某某与何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赔偿何某某人民币8546元,取得何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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