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街道**组**号,现住兴仁市**街道**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兴仁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4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同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妻子熊某某在兴仁市真武山街道办事处真武社区汪家井组毛文琴家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张某某同曾某某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致曾某某头部受伤及下牙损伤。经贵州省兴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曾某某牙齿脱落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还是张某某同曾某某发生抓扯过程中,张某某在挣脱被曾某某咬住的大拇指的过程中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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