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0时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许某某在凌源市**门前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许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手挠许某某面部,后被人拉开。经朝阳燕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腰1、2、3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