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2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楼**单元**内,因家庭纠纷与田某某(男,30岁)发生冲突,后张某某将田某某打伤,致田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田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街**号楼**单元**内,因家庭纠纷与妻弟田某某(男,30岁)发生互殴,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塑料凳将田某某右手打伤,致田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学鉴定,田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民警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照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2.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害人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3.和解协议书等: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4.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其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起,且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