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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70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初中,其他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5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号凌晨5点左右,在南昌县莲塘万科工地门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受害人刘某某是工友关系,双方当事人因为记工分的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张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打伤,刘某某被张某某打伤,2019年9月25日刘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 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协商调解时被刑事拘留,并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谅解,被害人刘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表示了谅解,要求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到案经过说明及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2、证人万某某的陈述;

4、现场视频资料;

5、法医鉴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上述事实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到案,并积极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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