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双辽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5时30分许,双辽市**厂**张某某在电石厂南门**室外与在**室内的**程某某发生口角,程某某因气愤从电石厂南门**室内拿出一长约1米左右的木棒,但该人未使用此木棒,在二人撕打过程中程某某手中的木棒被张某某抢走,后张某某手持此木棒打击程某某头部,至程某某头部受伤,经双辽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所受伤害程度评为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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