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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解某某,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台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1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台安县**村**组耕地内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张某某用手将李某某右手掰伤,经辽宁省台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右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台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某右手第一掌骨骨折系被张某某殴打所致,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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