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五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422********3315,汉族,现住在河南省叶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同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3时30分左右,被害人兰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等人在叶县城****休闲吧喝酒,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李某某与兰某某发生撕扯,后张某某在劝架过程中被打,随即手持啤酒瓶将兰某某头部打伤。后经平顶山盐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叶县公安局自首,并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自行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据此,承办人认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多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致危害社会,建议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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