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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合水县***镇***村***组,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农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被害人崔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庆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4日以庆检一部刑申纠错(2020)1号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决定撤销本院对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处理决定,要求对张某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收到该通知书后,决定对本案重新进行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崔某某、薛某某共同出资将何家畔粮库购买后,成立“合水县**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二人经营理念不同,多次发生矛盾,薛某某便将公司出售给张某甲经营。2010年6月28日10时许,张某甲将粮库原库房准备拆除改建果库,崔某某在得知后,以他和薛某某官司未了,便纠集他堂侄崔某某等十人前往合水县**畔粮库库房阻止施工。双方发生撕打,崔某某见张某甲叫的工人准备上房顶施工,就摇晃梯子,不让上去,卓某某看见后拉扯崔某某时二人倒在地上,张某某、张某乙看见后各自从地上捡起一根房顶拆下的棍子,张某乙抡起木棍向崔某某头部击打一下,崔某某被打倒在地,张某某又持棍在崔某某的左脚腕处猛打一下,后不知谁喊了一声“把人打到了”,在场的人都散开了。2010年9月30日,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庆)公(庆)鉴(伤检)字(2010)674号文书鉴定,崔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2010年11月5日,经合水县公安局何家畔派出所调解,张某某、张某乙委托张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崔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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