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村**小区**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逮捕,于2020年11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行走问题在路南区检察院门口发生纠纷并动手打架,期间,张某某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及右眼,造成王某某面部及右眼玻璃体积血。经唐山市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1月10日,经承办人调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55000元,王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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