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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宁南县****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四川省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宁南县披砂镇霞光名府工地架子工张某某认为木匠工王某某等人搭的架子影响其施工,于是双方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某用一根钢管将周某某腰部打伤,周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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