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Z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2001********,汉族,中专文化,成都**技工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男,16岁)均系成都**技工学校学生。2020年6月,余某某与文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纠纷,文某某让张某某出面解决。张某某与余某某在网上理论时再次发生矛盾。2020年6月21日中午,张某某到成都高新西区**路**号成都**技工学校**栋**号寝室找到余某某,用脚踢余某某的眼部、腹部,造成余某某左侧眼眶下壁骨折。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老师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家属赔偿了余某某69880.74元,取得了余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系初犯、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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