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早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灌溉田地时,与同组村民王某某因灌溉田地用水发生口角,张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农用锄头镐把将王某某左手臂打伤,导致王某某左桡骨骨折、左桡神经损伤。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张某某及其家属赔偿王某某人民币5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由邻里纠纷引发,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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