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原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92********,汉族,宁夏固原市**亲子园早教中心工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大八浪乡齐心村**组**号,现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中山街育才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8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郅某某(已起诉)在固原市区政府巷世纪华联超市买完东西,将购买的货物用超市购物车推到超市外其停放的车跟前,该超市保安李某某以超市购物车不能向外推为由阻拦时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郅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郅某某将李某某殴打致伤。李某某之伤经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郅某某申请对李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2019年7月10日,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法医门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固原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琐事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又系初犯偶犯,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