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8198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招远路和悦宾馆办理住宿时,因房价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并将其摔倒在地致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损伤,鼻出血,均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经传唤到案。本案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得到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