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2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镇**村**屯**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 年10 月14 日22 时30分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号楼** 门**楼楼道内,张某某因琐事与鲍某某发生纠纷,双方互相辱骂并厮打,致使鲍某某受伤。经鉴定,鲍某某受外伤致右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骨骨折,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部挫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张某某已赔偿鲍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鲍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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