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30日监视居住。2018年7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7月30日决定继续对张某某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奈曼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奈曼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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