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7195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环翠区**街**号**室,系威海市***区**清洁服务中心经理。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吕某某与其朋友王某某酒后前往自己工作的威海市区南大桥超级婚纱工地,要求该工地包工头牟某某给其涨工资,后吕某某与随后赶来的工地负责人张某甲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在此过程中,张某甲将吕某某打伤,致吕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并骨性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动投案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吕某某损失人民币二万元,取得吕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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