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3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3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号。

本案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在潜山市**镇**村**组李某某住宅旁边的水泥路上,因灌溉用水问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扭打行为,扭打过程中张某某、韩某某相继跌倒在路上,韩某某倒地时左肩撞上水泥路沿的水泥坎上受伤。2019年11月25日,潜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潜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