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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礼县教育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现住礼县*镇*关*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礼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礼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朋友廖某某、黎某某三个家庭相约到礼县东新北路“百姓小院”农家乐吃饭,廖某某便让张某某开车到县农牧局接其妻子乔某某,张某某开车到农牧局和乔某某联系后,乔某某称其在县政府,张某某便开车到嘉兴家园接廖某某。此时,廖某某领着儿子往水城桥方向走,走到水城桥跟前时,廖某某发现乔某某坐在被害人独立驾驶的一辆黑色越野车(甘E*****)上从水城桥下来。因廖某某怀疑独立和乔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廖某某便跑步追赶独立驾驶的车,追到北关商贸中心附近时拦停了独立驾驶的车,廖某某便独立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将独立摔倒使其头部着地。后张某某、黎某某到达现场,几人便往嘉兴家园小区走,走到小区后廖某某和独立发生争执,廖某某便对独立拳打脚踢,独立用手指着骂廖某某,张某某在拉劝过程中为防止独立再次激怒廖某某,便在独立手上打了一下。后独立到廖某某家商量解决事情,独立坐在阳台一个小椅子上突然倒地,后被廖某某等人送往医院救治。经甘肃省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独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后经甘肃省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独立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独立的伤残等级属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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