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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17时45分,在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并互相打斗,张某某将陈某某打伤,经东营市垦利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右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12日,张某某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赔偿陈某某51.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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