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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平度市**街道**村自家菜地里,发现耿某某在捡拾其菜地里的大头菜,遂与耿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张某某两次将耿某某推倒在地,致其腰背部外伤致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第3、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面部皮肤挫擦伤。经法医学鉴定,耿某某腰背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积极赔偿耿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取得了耿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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