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广饶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6月2日上午,在广饶县**镇**工贸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及同去的赵某某良等人与延某甲、延某乙发生打斗,延某乙被打伤。经鉴定,延某乙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广饶县公安局于2010年6月3日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案发后已经到案,并且于2010年10月18日接受询问。2019年5月8日经广饶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在此期间内张某某没有逃避侦查。
本院认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张某某在广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没有逃避侦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再追诉情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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