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94********,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有限公司员工,济南市市中区**庄**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下午,在本市槐荫区***售楼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殷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扭打,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殷某某胸腹部,致使被害人殷某某受伤,经鉴定,殷某某左侧第6、7肋骨骨折,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殷某某100000元损失并获取谅解。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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