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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2时许,在郯城县**镇**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中,其家属葛某某因琐事与其本家嫂子杨某某互骂抓挠,张某某愤怒之下用脚将杨某某踹倒在地。经鉴定,杨某某右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双方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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