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1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待业,暂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户籍在威海市**镇**村**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市南区**路**号**学院**号**宿舍楼门前处,因收捡废品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呵斥并推搡赵某某,后猛推赵某某右肩部将其推倒在地,致其受伤。张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及左膝关节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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