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刑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襄汾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后于10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日移送起诉,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4月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重新移送起诉。
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6日23时左右,王某某因家庭纠纷翻墙进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王某某的岳父)家,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之损失达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故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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