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路**栋**单元**。因吸毒,于2011年1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行政罚款。因电游赌博,于2012年4月2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因吸毒,于2012年5月24日被汉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12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1年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11日晚8时许,被害人黄某某(曾用名:杨某甲)和伍某某、杨某乙等人驾驶一辆白色丰田锐志轿车(无牌)行驶到大道和育才路口时,刚好遇到与其兄弟“某某”(身份未确定)有过节的张某某驾驶的白色三菱欧蓝德越野车(车牌:湘******)。黄某某等人为帮“某某”出气,遂驾车尾随张某某的车辆伺机报复。行至朗州路滨湖公园正大门口时,黄某某等人驾车将张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黄某某和伍某某两人分别从车上拿出一把黑色蔑刀下车,准备找张某某的麻烦。张某某见状从车上拿出一把自制的枪和一把20多厘米长的西瓜刀,一手持刀一手持枪,向黄某某冲过去。黄某某和伍某某看到张某某拿出了枪和刀后,自知不敌,转身逃跑。黄某某在逃离的途中被张某某追上用西瓜刀砍伤左肩。杨某乙等人看到后,不等黄某某上车就驾车驶离现场。黄某某徒步向大润发方向逃离。张某某持手枪和西瓜刀在后面继续紧追黄某某,并向黄某某方向开了一枪(未打到人)。黄某某在逃离后,前往医院救治。
后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1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公安机关以事立案后,已经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是张某某,没有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直至其主动投案时已经超过五年,虽然后来公安机关又发现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枪予以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但尚未侦查终结,故本案是否尚在追诉期限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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