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居委**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去到其前妻家中,准备接儿子一起外出吃饭。其前岳父即被害人陈某某以张某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阻止张某某与其儿子一起外出吃饭。张某某和陈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张某某拿摩托车锁打了陈某某头部一下,陈某某进行自卫,双方扭打在一起。二人倒地后继续扭打,张某某对陈某某胸部踢踹,致使陈某某受伤。后二人被路过群众拉开。经鉴定,陈某某肋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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