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9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同案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别某甲发生纠纷而到达本市海珠区龙潭东环路湘木桶饭店对出路面,伙同同案人吴某某,使用防盗锁与被害人别某甲及其子别某乙互殴,致被害人别某甲右侧前肋骨折及头部、胸侧部、右腹部等多处受伤,致被害人别某乙头部受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被害人别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案人吴某某、被害人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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