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5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镇**路**号,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向被不起诉人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甘州区上秦镇王家墩村八社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与刘某某相互撕打,致使刘某某腰3左侧横突骨骨折,腰椎滑脱,腰5椎体2度前滑脱。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伤势程度属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现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