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董某某在徐闻县城北乡西埚村委会西埚村路口夜宵档处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导致双方打架,双方相互抱住对方摔倒在地上,然后,张某某翻身将董某某压在自己身下,致使董某某的右侧肋骨及右侧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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