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7时许,依某某来到东洲区**路**栋**号李某某家,看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正在打扑克,依某某便抢扑克牌,同时用肘部怼了张某某一下,之后,张某某便与依某某互相厮打,二人摔倒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起身便踢了依某某胸部一脚,将依某某胸部踢伤。造成依某某左侧第7-10前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依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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