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文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文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6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文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 年**月**日早上张某某与张某乙在******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双方倒在堆有杂乱树枝的地面上,被在场人劝开后,张某某和张某乙先后到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公(刑)鉴(伤检)字【2017】050 号张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文)公(刑)鉴(伤检)字【2017】046 号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文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乙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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