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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凉州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17日将此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二人在武威市凉州区**茶屋包厢内结算账目,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相互致伤。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腰椎左侧横图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面部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某右侧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系儿女亲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并相互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双方已刑事和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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