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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某公司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住民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林,民乐县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怀疑妻子贾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二人发生争吵。张某某在卧室扇了贾某某两个嘴巴、在贾某某脊背上、腿上捣打了几拳,并撕住贾某某的头发,将贾某某的头按在床上多次撞击。

经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害人贾某某背部、左肩部、四肢部、颈项部、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证实本案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及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害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张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与被害人贾某某是夫妻关系,案发后获得了贾某某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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