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贺州市******。2019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丈夫罗某甲的情妇被害人罗某乙打电话给罗某甲的雇主,要求聘请罗某乙或者辞退罗某甲,被告人遂抢走被害人手机,用手推被害人胸部致其倒地,后又用脚踢其大腿。次日,被害人罗某乙到医院就诊,确诊第5骶椎左侧椎板骨折。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065元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罗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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