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4********,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镇**村前**屯,现住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镇**小区。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三河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1月1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进春,北京东岩律所律师。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必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03月03日15时许,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福成五期小区33号楼7单元7层楼道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打架,造成李某某身体受伤,2018年10月09日,经北京天目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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