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乐亭县**镇**村*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乐亭县汤家河镇张庄村北工地干活时,因琐事与工友刘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从背后将刘某某踹倒,致刘某某头部撞墙后左额部皮裂伤,经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张某某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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