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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7********,汉族,中专文化保定***医院副院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号,住所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河北省保定市天威路与东二环交叉口西南侧保定***专科医院,因工作分歧与同事被害人白某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脚踹被害人白某某胸部,致使被害人白某某胸部第3、6肋骨骨折;被害人白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划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眼眶外侧和胸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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