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定兴县**乡**村秦某某家中,因家庭纠纷用水果刀将其婆婆秦某某胸部划伤,后经司法鉴定秦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已向秦某某赔礼道歉,秦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属于亲属之间偶发的矛盾冲突,案发后张某某如实供述,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由定兴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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