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2********,汉族,群众,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大街**,住平山县****村,平山县**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2日0时许,武某某、齐某某、杜某某在平山县柏坡东路永和豆浆饭店吃饭时,因齐某某不满旁桌吃饭的张某某、封某某等人说话太吵,齐某某劝说张某某等人说话放低音量而双方发生口角,张某某、封某某等人对武某某、齐某某进行殴打,张某某拿纸抽盒将武某某的鼻子砸伤,经鉴定,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本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