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2017年7月28日因故意伤害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9日、罚款300元(本次,已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7日22时45分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张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怀疑妻子冀某某有外遇,用开水浇到冀某某背部、双臂,用指甲刀划冀某某的脸部,用剪刀剪下冀某某的头发。次日凌晨5时,冀某某趁张某某未醒逃出报警,7时张某某自行投案。经鉴定,冀某某Ⅱ°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10.6%,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涉嫌犯罪较轻,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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