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在**村小庙南侧与卖气球的解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用拳头将解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解某某头部左侧枕顶部硬膜下血肿,为轻伤一级;左侧蝶骨骨折、左枕部骨折、双侧顶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颧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投案自首,对被害人解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被害人解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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